有人稱媒體為除了行政、立法、司法以外的『第四權』,
原因就是因為它的力量非常的大,大到可以左右和培養整個國家人民的思想。
而在台灣,它影響人民思想之深之廣,真可以說是一絕。
在這邊每家餐飲店、大學的食堂、醫院或是任何公共場合的電視,
幾乎24小時不停的都在撥放,吃飯或看病的人們閒著無聊時,就是抬頭看新聞,
吸收新知。
一個掛上『新聞』這樣似乎中立的資訊傳播平台,它所該負起的責任到底是什麼?
本來我抱著一些想像空間,想像著新聞應該是和一般大眾節目不同,
會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範或是特別的責任,但後來上網查了一下相關的法律資訊,
發現新聞實在不是一個很特殊的東西,其實它和電視節目的規範沒有差太多,
除了:
公共電視法第37條 (只針對公共電視這一台)
新聞報導節目,應遵守下列規定:還有,廣播電視法第25條
一、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,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。
二、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、客觀、公正,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,
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。
三、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、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。
電臺播送之節目,除新聞外,主管機關均得審查;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。可能是小時候的新聞太過純樸,播報員總是一本正經,而正經的人,
總是有種嚴肅的可性度,或許再加上小時父母的教育,因此我一直認為新聞代表著
"正確"、"知識"和"真相",但這樣的形象讓我在觀看現在的新聞時產生了衝突感,
現在的新聞沒有給我這些感覺,取而代之的是"誇張"、"好笑"和"不正經"。
